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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0节


程度,扰乱了市场秩序。

    但非法进行金融活动与生产、流通领域的非法经营活动不同,前者往往数额巨大,如果以上述标准认定情节严重,即使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也不一定造成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结果,所以适用上述标准来衡量非法金融活动的情节严重,显然过低,是不适合的。

    第二,《标准二》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即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为‘非法经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为‘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

    可见,《标准二》对金融业务已规定了特殊的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而规定的这一特殊标准显然适用了更高数额标准。之所以如此就是考虑到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的特殊性。

    本案被告人的非法押车贷款业务同样作为非法金融业务,也应当参照《标准二》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数额标准而不是简单适用第四项的标准。

    第三,从《标准二》的效力来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下发的《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的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经济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可以参照适用《标准二》的规定。

    二、各级人民法院在参照适用《标准二》的过程中,如认为《标准二》的有关规定不能适应案件审理需要的,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本地实际,依法审慎稳妥处理好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就本案而言:

    第一,从犯罪数额看,被告人的非法经营额仅为13万元,非法所得不足2万元,与‘非法经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标准相去甚远;

    第二,从经营规模看,被告人仅同二名当事人进行了押车贷款业务,没有实际牵涉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并未造成严重扰乱当地金融秩序的结果;

    第三,从主观故意看,被告人主观上只是希望通过该经营活动获取一定经济利益,并无希望或追求扰乱金融秩序的直接故意;

    第四,从资金能力看,被告人由于缺乏运营资金,其公司经营客观上难以为继,难以对金融安全造成实质威胁。

    综上所述,被告人非法从事押车贷款的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完毕。”杜庸回应道。

    (注: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该规定自2022年5月15日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同时废止。)

    ……

    庭审后,出于谨慎考虑,合议庭没有当庭宣判。在法院的大门外,杜庸和程都劝了被告人赖子星的媳妇汪婕几句,回了律所。

    开庭后的第四天上午,杜庸接到了法官打来的电话,告知他检察院已经申请撤诉了,法院刚下的裁定,准许撤诉,让他去法院领裁定书,并通知家属,下午去看守所接人。

    随后杜庸给赖子星的媳妇汪婕打电话,把检察院撤诉的事说了一遍,并让他下午三点去看守所门口接赖子星,电话中传出了汪婕的哭声。

    下午,杜庸开车先去了法院,领裁定书。

    法院认为,检察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赖子星犯非法经营罪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7条之规定,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赖子星犯非法经营罪的起诉。

    第963章 飘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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